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安排在自治州的交通、能源、农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确实无力负担的县、自治县、市,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