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民族关系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除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对能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干部给予表彰。自治州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