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民族关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扶持和帮助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乡和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