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统一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