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