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1名布依族、苗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