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的位置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的,由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逾期不设置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设地名标志所需经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