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和有关载体上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未按国家规范拼写、译写标准地名的,由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