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