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损毁、玷污的地名标志,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修缮、更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