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部门在办理建筑(构筑)物、住宅区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