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非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涉及本市的地图、交通指南、电话号码薄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名资料为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