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