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