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二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