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火葬。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尸体外运;禁止偷埋乱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就近、就地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尸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