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实行火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