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民政部门对提供方和被提供方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