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耕地、林区等地区建造公墓、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移,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