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耕地、林区等地区建造公墓、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移,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