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尸体非法外运、偷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参与尸体外运、提供运输工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丧事承办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