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未及时将遗体火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