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业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提供优质便民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强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殡葬服务单位在存放和运送遗体、骨灰时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损毁、丢失。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