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采取健康、文明、节俭的祭祀形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进行;(二)不得毁损树木、草坪;(三)不得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