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业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城镇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二)不得吹奏或者高声播放祭奠乐曲;(三)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撒纸钱。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