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和骨灰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在火葬区应当以下列方式处理骨灰:(一)寄存;(二)深埋植树;(三)平地深埋;(四)撒散(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区域撒散);(五)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