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捐献遗体的接受手续并到市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