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华侨中的科技人员,要求来本省定居的,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本人意愿,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