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