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其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