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出国留学,学成后要求来本省工作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协助联系工作单位;也可以由本人直接与省内用人单位联系,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录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