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归侨、侨眷申请出国学习、讲学,或者因其他原因申请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在其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责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或者退学,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对获准出境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至少保留其公职或者学籍一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