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照发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金照发;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补偿。以上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成外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