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归侨、侨眷的信件和邮件。其信件、邮件的丢失、损毁、短少,邮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