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