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归侨、侨眷的侨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