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下列照顾: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对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侨眷及其子女在报考省属各类学校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核时,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