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