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使用的土地、草原、水面,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安置归侨的农场中就业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调动工作、招工时,其户口按照非农业人口办理迁移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