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归侨、侨眷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住宅,有关部门应当在住宅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城市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本人或者亲属一户户口迁入其房屋所在城市。

拆迁归侨、侨眷城市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