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二)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携带火种、野外用火;(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进入自然保护区;(五)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六)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和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七)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