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

(二)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携带火种、野外用火;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和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七)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