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出租、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海域;

(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三)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区;

(四)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建设盐场等;

(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

(六)排放、倾倒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废弃物;

(七)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和经营利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九)破坏自然保护区旅游、安全生产设施;

(十)引进外来物种;

(十一)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