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