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