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