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