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前,持书面申请、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