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公共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