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应当按《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为人师表,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