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教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