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民办教师在评选先进、评定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专业技术评聘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指标,分期分批选拔录用文化、业务考试合格的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省教育、计划部门应当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招收经考试合格的民办教师和符合任教条件的代课教师进入师范学校学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师退养制度,妥善安置离岗的老年、病残民办教师。对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后辞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